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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计内容有哪些?未按期限完成工程审计怎么处理?

时间:2023-04-27 15:43:18 来源:襄阳热线

工程结算审计内容有哪些?

1、审核竣工结算编制依据;

2、审查各项费用的计取,审查附属工程,防止各种计算误差;

3、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对挂靠、无资质等级及无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应降低综合单价或审计确定综合单价及造价。

4、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未按期限完成工程审计怎么处理?

1、未按工程期限完成工程审计的,造成工程价款未如期支付的,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

2、建设工程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没有约定的,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来承担。

4、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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